公共危机管理——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2009年6月28日是贵州“瓮安事件”一周年。恰在此时,湖北“石首事件”也告一段落。两起事件均因一起“非正常死亡”而起,中间都经历了验尸争议、冰棺储尸、聚众围棺等情节,显示出“历史惊人的相似”。不过,在“瓮安事件”中,政府处理及时、担责主动,颇得人心;而此次“石首事件”不仅未能汲取已有经验,反因地方政府麻木僵化、玩躲猫猫、搞俯卧撑,塞责彷徨,酿成近年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坏、出动警力最多的“群体性冲突”,使人抱憾之至。甚至新华社和《人民日报》也分别在专题和“人民时评”上明示褒贬,足见人心向背与官方舆论在此并无分别。
其实,从瓮安到石首一年来,各地群体性事件此伏彼起相当频繁接踵而至,造成全国范围影响的就有很多起,包括嘉禾强制拆迁事件、吉林市石化爆炸事件、阳澄湖大闸蟹致癌事件、海南毒香蕉事件、雪灾、三亚、西宁及重庆等地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上访事件、云南上海警民冲突事件、警察打死大学生事件、海南东方市感城镇村民打砸烧镇政府和派出所事件、海南东方市感城镇感镇村和宝山村两村村民斗殴致死伤的群体性事件、三亚系列公共危机事件、会宁警民冲突事件、巴中公交车司机停运事件、南康征税事件、郑州民办教师集体上访事件、飙车撞飞行人、火车相撞、公交车爆炸事件、上海楼房倒塌等。各地政府在处理方式及能力上,较前些年有明显改进,但仍显示态度、水准、方式各异,经验和教训都需要总结。以短期论,当前经济危机阴影尚未驱散,又逢建国60周年之际;以长期言,走向现代化的中国为建立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亟需缓释社会积怨,减少群体性冲突。因此,我们认为,现在有必要直面现实,对群体性事件作出更深入的检省与思考。
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虽各有原因,发展进程及规模也并不一样,却存有某些共性:事情往往起因于单一事件,有时仅是一起治安或者刑事案,却因政府工作人员漠视当事人基本权利,处理粗暴,致使民怨沸腾,对抗升级;一旦事态急剧扩大,则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问题交织纠结;基层政府此时极易举措失当,擅用警力,进而封锁信息,其结果当然是抽刀断水,公信力尽失……虽然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总会平息,但不同的处置手段和持续时间意味着不同的社会政治代价,最终检验着领导者的能力和“执政为民”的诚意,并为政府的公信力留下长久的印记。
在不久前的广东韶关工人斗殴及稍早的重庆等地出租车罢运事件中,当地省市政府能直面现实、顺应民意,在事件前期单一矛盾凸显之时,即通过对话与协商,及时妥善地平息了事端。在年前的“瓮安事件”中,时至第五天,民众与官方的对立几近失控,已经出现局部暴力。贵州省委书记则洞察因果,严肃地指出此次事件“表面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一些干部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以此认识,较为果断地对当地相关主管领导作出处理,进而合理有效地平息了事件。
从中可以看出,举凡对群体性事件处理较好的当政者,均能做到公开透明,舆论自由,特别尊重媒体监督的权利;而钳制舆情不仅招致民众反感,更因信息封锁在互联网时代的无效性引致流言丛生,真相难辨,几乎必然地激发或扩大群体性冲突。还可以看出,迷信和滥用警力容易火上浇油,反而激起暴力对抗,纵强行平息事件也会留下巨大后患;而在法律的框架下展开对话协商,政府态度包容勇于担责,则大大有助于缓解矛盾、维持秩序,在事件平息后进入良治。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总会给人们比事件本身更长远、更深刻的教训,基于此,需要有针对性地革除事件显现的深层次制度积弊,并推而广之;更需要探索减少大规模群体性冲突、预防冲突升至对抗的机制,求和谐社会之实。
前者,意味着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绝不能满足于权宜之计。政治家愿妥协、善协商、能对话,但更是重承诺,必须于治标之后立足治本,通过履行承诺、触及根本的制度改革和创新,解决关乎群众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建政府公信力。
后者,意味着执政方式的改进和民主对话机制的构建。中国现阶段出现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不仅凸显了社会转轨时期的特征,而且或多或少与政府公权力使用不当、缺乏监督相关,改进执政方式、提升执政能力已经迫在眉睫。在此过程中,应当推进民主进程,发挥人大和政协应有的作用,建立更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并通过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拓展有效的民意渠道,确保民意表达与对话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