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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单独二孩”很独特
2016-01-20 55942


迄今为止,我国计划生育实施的40多年里,累计少生人口达到4亿之多,从而缓解环境资源带来的压力压力,促进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推动了科学技术进步、让市场从供不应求转为供大于求。致使国民人口素质提高,大大减轻了政府负担。但是任何一件事都是双面的作用,有利就有弊,对于计划生育的弊端来讲,由于严格控制了人口,年龄结构呈现老龄化、少子化。(根据公布的联合国人口老龄化的标准,一个国家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高于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老年型社会或老年型国家。而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3年中国老年人数量达到2.0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4.8%。按照国际标准,中国实际上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那么接踵而来的就是养老模式的转变,负担加重失独家庭和空巢老人。中国传统的四世同堂“金字塔”式结构将迅速演变为8421“倒金字塔”的家庭结构。而带来的另一个明显的弊端就是,适龄劳动力再逐步的减少,而劳动力大国优势也随之减退,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也在悄悄的改变,低工资时代预计将很快结束,劳资关系的力量对比不再平衡,“用工荒与招工难”已经成为现在劳动力市场最为普遍的现象。而对于中国市场的“刘易斯转折点”,即富余的农业劳动力“池”逐渐枯竭,必将引发工业工资大幅增长。


所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311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同年12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单独二孩”生育政策。随后,全国各省区市“单独二孩”政策进入组织制定阶段。


二胎政策的放宽,对企业的人事劳动关系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可否认,这样的政策放宽,必将会增加企业使用女职工的用工成本,那么针对女性劳动者的隐形就业歧视会出现加剧的现象,虽然这样的政策施行在短期会加剧用工紧张,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会有效的缓解企业用工慌现象。


笔者在一个月前经历了这样一个案子,员工赵某,20146月生下其第二个孩子,其生育本身符合二胎生育条件,并在生育前取得了某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通知书》。但赵某在几年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由于当时已经到达晚育年龄,所以享受相应的晚育奖励多出来的一个月的产假和相应的生育保险金,而其丈夫也享受护理假(陪产假)。于是在这次“二胎”生育是否还继续享有晚育的相应假期问题上和单位产生了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晚婚是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所以,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晚育假只能是第一胎,且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


这就意味着,符合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会享受到《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各地区的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单独二孩”政策在各地纷纷落实后,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无法享受晚育假等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对于生育“单独二孩”来讲,不享受晚育假。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加15天;难产的,也可多享受15天产假。

计划内生第二胎的,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视同第一胎,所以在此我们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单独二孩”也享有生育津贴,但生育津贴和产假时间挂钩,所以就意味着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会少各地规定的晚育天数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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