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低于年利息20%的利润”,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在现实中大量地出现在合作协议中。如果双方合作愉快,一切都好说,但是一旦产生合作纠纷,这种描述的法律漏洞,必将遭致巨大的财务损失。
邱老板是深圳最早的一批开发商之一,九十年代初,他挂靠广州某部队名下,先后找地方政府或村组弄了十几块地,面积达几十万平方米,至今还有四块地价款未交清也未开发,属于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他本人现年58岁,文化水平为高小毕业,离异,属于典型的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老板。
在与人合作投资开发某个地产项目过程中,由于合作条款的表述不清晰,不仅售房款无法从合作方拿到,而且双方的诉讼引发邱老板自身的牢狱之灾,至今10年账款仍未彻底了结。
回报“不低于年利息20%的利润”
1998年底,他在深圳梅林关口拿了一块地,但没有建设资金,于是找到区内某局当局长的朋友。该朋友以该局名义出资2500万元,邱老板出地,双方合作开发该项目。约定开发周期一年,给某局的回报是“不低于年利息20%的利润”。站在法律的角度,这显然是一个模糊的表述措辞,以这种方式定义回报,是算借款还是算入股?这些都未规定清楚,而双方却以此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
然而,项目进行不到10个月,局长说自己职位有变动,要马上把款项归位。邱老板很讲义气,为了不让这位局长朋友为难,就跟他说:“工程现在才进行到一半(由于中间有耽误),还不能卖房子,但我手里还有另外一个项目,房子已经全部建好了,销售手续也办好了,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你钱要得那么急,就先拿去卖,卖完了你把欠款还上,多的我们再结算。”因为当时这个局长还在位,又是朋友关系,所以也没有立什么字据。
双方结算产生分歧
某局把这栋房很快就卖完了,这中间某局长也调离了该局局长的岗位,在双方合作交易中的话语权也弱了许多。
其后,邱老板找该局结账,但是这个帐怎么结?双方产生了很大分歧。某局要求按一年期20%的利息结算,期限算一年。邱老板坚决不同意,说某局混账,要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就实际使用天数,某局认为到卖完房资金回笼已经有一年时间。而邱老板认为,款项的实际使用天数,应该到让他卖房的日期截止(把房交给某局卖,就相当于已经还款了)。
这一吵一闹,就拖了半年多,邱老板就四处找领导,在市区有关领导的过问下,双方又坐下来结算。邱老板又提出:“你们把我的钱放在帐上半年多,占用了我的资金误了我的事,也要求将多余部分按20%的利息计算给他。”但邱老板又拿不出文字依据,某局也不同意,双方争议就更大了。
上诉过程节外生枝
邱老板说某局不讲理,就去找律师。律师说:“20%利息属于高利贷,我们就去告政府部门违法放高利贷,还怕他不退款还钱?”邱老板一听觉得有道理,律师就是律师,这个主意不错,告状!立马掏钱聘请这位律师作为自己诉讼代理人。状纸一递上去,法院看到告的是政府部门,就说:“我给你们双方做工作,争取庭外和解吧。”
这一调解就是几个月也没有调解出个结果。邱老板就等不及了,要求律师继续告状。某局也不着急,随你告。最后把动静弄得实在大了点,市委责成市政法委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此事,这一查不要紧,双方都有问题,某局前局长违规借款,受到政纪处分;某局违规借款收益没收上交财政。邱老板,由于资金周转不畅,将该楼盘部分房产一房两卖,涉嫌诈骗犯罪,获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文字模棱两可,结果两败俱伤
邱老板的代价是惨痛的,教训是深刻的,合作投资只讲关系和朋友义气是不够的。时间、空间、地点、人物一旦发生变化,关系和义气就不在,很多东西就靠不住的。一定要讲游戏规则,投资就是投资,借款就是借款,利润就是利润,利息就是利息,不要什么时侯怎么说有利就说成是什么,更不要文字上模棱两可,不然既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
邱老板说起这件事也是追悔莫及,说如果当初双方能认真坐下来,请个中介会计师把帐心平气和地认真算一下,应该比直接请律师打官司效果好;更不应该在资金周转不畅时打歪主意,而使自己触犯刑法,真是得不偿失!
由于邱老板刚刑满释放出来,十年过去了至今余款还没有要回来!